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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受害人兼双职,误工费可否得到双份赔偿

交通事故受害人身兼双职,误工费能否赔偿双份丨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固定收入,是指其来源固定,收入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固定。江某某兼职某培训机构,其收入来源是固定的,收入也是相对稳定的,属于固定收入,该固定收入的实际减少,亦应赔偿。1、物质是人……

交通事故受害人兼双职,误工费可否得到双份赔偿我国司法实践中,相关规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,是采递进的方式,就是有固定收入的,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;无固定收入的,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。对此,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交通事故受害人担任双职,误工费的赔偿标准。

交通事故受害人担任双职,误工费可否主张双方赔偿

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固定收入,是指其来源固定,收入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固定。王某某兼职某公司培训,担任双职,其收入来源是固定的,收入也是相对稳定的,属于固定收入,该固定收入的实际减少,亦应赔偿。

1、物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前提条件,而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手段,因此,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础,也是社会得以生存、维系和以展的条件。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。”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的权利。按劳分配,多劳多得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,不少企业实行劳动报酬与劳动绩效相挂钩的绩效工资,因此,即使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,其收入也不一定固定,可能会上下浮动。是故,收入的固定只是相对的,而不是绝对的,第一种意见中,将收入固定绝对化是错误的。

2、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二十条改变了原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,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,主张权利人有多少“固定收入”损失,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。且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,采递进的方式,即有固定收入的,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;无固定收入的,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;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,按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。解释中虽未明确受害人兼职收入是否赔偿,但民法应当遵循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“原则,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,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“固定收入”的,就应当采完全赔偿原则,不能证明“固定收入”的,才可以适用《解释》第二十条第三款,以“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”计算。本案中的江某某,其提交的证据, 已足以证实其“固定收入”,故其兼职的固定收入减少,依法亦应赔偿。

综合上述,我整理有关交通事故受害人担任双职的相关内容。由此可见,按劳分配,多劳多得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,不少企业实行劳动报酬与劳动绩效相挂钩的绩效工资。因此,即使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,其收入也不一定固定,可能会上下浮动。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,子楠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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